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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博士导师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2004-02-15 17:35 管理员

一、博士导师包括1995年以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博士导师和1995年以后按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规定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主管部门遴选确定的博士导师。

二、博士导师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三、博士导师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并且每年指导、培养名以上被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录取的博士生,能坚持在岗工作的博士导师,不再指导博士生的博士导师不在此范围。

四、博士导师岗位津贴经费由省财政厅安排,省教委负责具体发放。

发布者:楚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