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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秋季学期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4-08-25 13:46 管理员

各院(系)、部、处,相关教职工:

    根据2004年春季学期末印发的《关于2004年秋季学期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安排的通知》,个别单位已经于春季学期放假前将秋季学期申报的材料交到住房办。目前新的学期已经开学,秋季学期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简单重申如下。不详之处,请各单位负责同志查阅有关文件,相关教职工及时到所在单位咨询、申报。

一、2004年秋季学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1)近两年准备在校外购房的住房未达标的在职副高职以上的老职工(含博士学位获得者);(2)符合条件,但暂未领取过租金补贴的新职工; (3)老职工中的无房户、离休老干部、2001年以后去世人员等未报及漏报人员;(4)已领取2003年度校外购房专项补贴、继续申领2004年度校外购房专项补贴的老职工,和已领取2003年度租金补贴、继续申领2004年度租金补贴的新职工。

二、工作安排

在以下日程内休息日除外,日程安排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一)秋季学期开学至9月10日  各单位继续组织上述范围中的(1)、(2)、(3)类职工填报有关材料,并于9月10前将经审核无异议的职工填报的材料交到住房办。9月11日起住房办及各基层单位一律停止受理有关申请。

职工填写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正式档案每本收取4元工本费,由各单位代为收取,返申请表时交到住房办。

(二)9月1日至9月27日  住房办审核、整理各单位申报上来的新、老职工的补贴申请材料,核算补贴金额。

(三)9月30日、10月18日、11月1日 三榜公示(1)、(3)类老职工补贴材料审核结果,同时适时公示(2)类新职工补贴材料。

(四)10月18日至10月29日  各单位按住房办提供的名单通知(4)类职工到住房办填报补贴审批表。本次发放2004年1--12月共12个月的补贴。同时,对于2003年和2004年春季学期已经过公示等程序,但因未及时购房等原因未能及时兑现住房补贴的人员,秋季学期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可在此期间办理住房补贴审批手续。

(五)11月8日至11月19日 第(1)、(3)类老职工到住房办填写补贴审批表。

(六)11月22日至12月3日审批表会签。

(七)12月 中下旬以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发放住房补贴。

三、有关工作的要求

(一)请各单位及时录入有关人员信息。面积核定时,未录入住房档案的人员将不再纳入发放范围。

(二)为不影响大多数职工利益,请各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职工本人,有关人员及时申报相关材料,预期本学期不再受理。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到国家和学校利益,各单位对职工所报材料要认真加以审核。如再发现人事等信息严重错误,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发该单位的货币化补贴,已发的货币化补贴要从有关责任单位经费中扣回来。

(四)为防止个别职工利用填写正式档案时改写档案,请各单位在安排填写住房货币化正式档案工作中,不要将职工过去已填写的档案等材料退还职工,在报送材料时应当将过去填写的所有材料随正式档案一并报住房办。

另外,应广大教职工关于隐私及安全问题的要求,我们对住房货币化网站的有关功能调整如下:1.改原来的“结果公示”栏长期开放为定期开放,只在公示其间至相应学期期末开放,届时请大家及时上网查询;2.将原来完全对外公开的“住房表查询”更改为仅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用户可以访问,各单位具有货币化档案录入权限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查询;3.有关教职工如需查询可到所在单位请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协助。

 

                             后勤工作处住房办

                          二ОО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发布者:赵振文